科伦药业各供应商:
根据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,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。鉴于双方合同约定含税单价为含增值税税率17%(农副产品11%),因此,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税率后,请贵司将含税单价调整为新税率含税单价:
工业产品:含税单价(增值税率16%)=原价(增值税率17%)÷1.17×1.16
农副产品:含税单价(增值税率10%)=原价(增值税率11%)÷1.11×1.10
以上调整,请各供应商予以及时确认,并签署补充协议。4月30日之前完成发货的,请务必在4月底前开具税率为17%(农副产品10%)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5月1日 起开票物资,按新含税价格执行。
特此函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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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提醒供应商谨慎聘用科伦离职人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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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伦药业供应部关于调整含税单价的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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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4/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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